(一)秘书处(宣传教育处)。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固定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调研、综合文稿起草、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舆情监测与应对工作。
(二)工委办公室。承担市委卫生工委日常工作,拟订党的建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党务、工青妇、统战、侨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政风行风建设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审批服务处)。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健康普法工作。承担全委政务服务改革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统一受理本委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证书发放、业务咨询工作。负责联系政务管理机构。
(四)财务处。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承担卫生系统对口帮扶工作。
(五〉规划和信息处。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组织推进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六)体制改革和基层健康处。承担健康深圳战略协调推进工作。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服务。推进全科医学体系建设。
(七)科技教育和国际合作处。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组织推进高水平医院和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工作。开展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八)公共卫生和职业健康处。组织规划与协调全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公共卫生管理政策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免疫规划。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九)爱国卫生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督促、检查爱国卫生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组织规划与协调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十)医政处。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医联体建设工作。
(十一)医院管理和药物政策处。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药物政策。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技术风险防范,指导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工作。
(十二)家庭发展和妇幼健康处。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贯彻落实生育政策,承担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三)中医处。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中医医疗、保健、预防、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非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推进中西医结合,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承担中医药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四)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