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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中环节公开 > 当事人权利义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2-06-28 14:33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执法人员身份出示

  (1)、亮明身份、出示证件,说明检查、调查目的

  告知内容:我们是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XX,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出示执法证),请过目。现在对您(单位)XX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希望予以配合。

  (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着装整洁,佩戴证件

  执法人员制服及配件佩戴端正齐全,行政执法证件挂于胸前位置。统一穿黑色皮鞋、深色袜。

  (3)、要求当事人或其他人配合检查、调查并提供有关证照、物品和材料。

  告知内容:请出示您(单位)的有效证件,请提供XX方面的证据(材料),配合工作接受检查(调查)。谢谢您配合支持工作。

  二、制作执法文书告知

  1、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权利义务;

  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理由享有陈述与申辩权,也享有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有对承办人员提出回避的权利。

  2、要求被调查人核实询问笔录并签字

  三、案件处理告知

  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时,要求当事人改正相应的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向当事人说明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依据、作出处理的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救济权利,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一)责令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

  (二)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理由享有陈述与申辩权,也享有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履行听证告知

  告知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享有被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理由享有陈述与申辩权。也有放弃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告知履行方式、法律后果和救济方式

  1、告知履行方式

  告知内容: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向财政账户缴纳罚款。

  2、告知法律后果和救济方式

  告知内容:逾期不履行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指定时间内直接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送达执法文书

  (七)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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