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共建: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2019号 邮编:51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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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承接了深圳市卫生健康委“2025年预防性体检项目”工作,为方便用人单位预约体检,提高预约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我院职业健康检查业务范围
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包括:接触粉尘类、化学因素类、物理因素类、放射因素类、其他类(特殊作业等)及生物类6个类别98个项目。
二、预约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 98)等规定执行。
我院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预防性体检项目”工作,用人单位在向我院预约委托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营业执照登记机关须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按要求提供各岗位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材料。
3.委托检查项目及检查类别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4.委托内容属我院所开展业务范围。
5.在同一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内,仅首次委托可享受职业健康检查免费政策优惠,复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满足我院为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所提出的其他要求。
三、检查时间安排原则
(一)一般安排原则。以预约时间先后为排队顺序,先预约者先安排。
(二)预约开放时间段。
每月1日起开放次月体检预约,约满为止。
(三)优先安排的情况。
1.接触危害类别:我院为全市唯一能够开展放射类因素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优先安排放射因素职业健康检查。
2.岗位类别:优先安排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3.重点行业:优先安排民生、公共服务、医疗保障、能源生产及军工生产等重点行业。
4.卫生应急:优先安排应急检查任务。
四、预约委托流程
1.预约委托方式: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委托,我院对委托意向事项做好登记。
2.用人单位预约职业健康检查时需向我院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资料;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6)其他相关资料。
用人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院不接受下列情形委托,并告知委托方不接受的原因:
(1)委托方委托的检查项目不属于职业健康检查内容;
(2)委托方无法明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3)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实际不符;
(4)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属于我院备案范围的项目;
(5)超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范围的;
(6)其他相关原因。
用人单位预约职业健康检查提交资料清单
注: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预约可采用官网下载中心《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委托流程及资料清单(仅限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体检委托使用)》的流程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