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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谁让爱美“金主”变“苦主”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0-12-23 17:3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追求美丽和时尚,人们已经不满足美甲美睫,越来越关注各种美容项目,很多“黑门诊部”正是瞅准了消费者爱美心理,大张旗鼓地宣传和天花乱坠地吹嘘。殊不知,胆大的“主刀医生”、有限的“临床经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金主顾客往往一不小心就成为了他们“练手”的苦主。在本案中,深圳某皮肤病专科门诊部存在以夸大疗效的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诊疗、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医师未经亲自诊查,签署治疗医学文书、病历书写不规范及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案情回顾】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2019年4月18日和5月17日,卫生监督员对深圳某皮肤病专科门诊部进行了监督检查,在该门诊部“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栏”查见光疗超声雾化、过敏检测项目。查见光疗超声雾化治疗仪和生物共振诊断治疗仪各一台;查见2名患者的治疗申请单中有光疗超声雾化项目,查见生物共振过敏原检测报告单6份。于药房收费系统中导出光疗超声雾化、过敏原检测收费记录;现场查见患者陈某强中药汤剂处方,医师签名为刘某、张某。于理疗室内查见锐器丢弃于地上,未存放于锐器盒中。

  经立案调查,查明该门诊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2014年起至2019年4月18日期间使用生物共振诊断治疗仪开展了过敏检测项目,并以此检测结果为依据对过敏性皮肤病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2、2018年起至2019年5月16日期间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e光香薰美容仪开展超声雾化治疗项目,为患者进行面部过敏性疾病的治疗,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17日期间,过敏检测项目共收费442260元,超声雾化治疗项目共收费90660元。经查,2017年9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通报生物物理治疗仪临床使用相关情况的函》(食药监办械监函〔2017〕660号)明确写明,“生物物理治疗仪”,适用范围均为“临床用于患者过敏性疾病的辅助治疗”,并未批准用于过敏原检测等用途。3、2019年4月17日,中医执业医师张某未亲自接诊患者陈某强,通过电话告知接诊内科执业医师刘某具体的药物后,由刘某为陈某强开具中药汤剂处方,该处方后来交由张某签名。

  根据调查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证实深圳某皮肤病专科门诊部存在“以夸大疗效的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诊疗”“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医师未经亲自诊查,签署治疗医学文书”“病历书写不规范”及“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并处罚,拟予以警告并罚款144000元。2019年8月9日,执法人员向该门诊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当事人陈述申辩,二次合议复核不予采纳陈述申辩理由,维持原处罚意见。2019年8月15日,向该门诊部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罚款,该案件结案。

  【卫生行政部门提示】

  一、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诊疗行为,严格遵守《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签署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书写、保管病历,并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不得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等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诊疗。《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在本案中,深圳某皮肤病专科门诊部以夸大疗效的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诊疗、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医师未经亲自诊查,签署治疗医学文书、病历书写不规范及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严重违反了相关诊疗规定,给诊疗活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阻碍了医疗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容易引发医患纠纷,不利社会和谐。本案中对深圳某皮肤病专科门诊部的行政处罚于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具有警示作用,各医疗机构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为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作贡献。

  二、消费者

  随着人们对美丽容颜的追求渴望的增加,群众对医疗美容的需求越来越大,各种医疗美容机构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很多消费者在轻信虚假广告后,盲目接受医疗美容服务造成不可挽回后果的案例也很多。而以虚假广告吸引消费者的这类民营医疗美容机构,往往在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后,也不能及时地承担责任。所以,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一定要谨慎、理性,不可为了美丽铤而走险。

  患者如果在民营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患者可向该民营机构的登记、注册部门进行投诉、咨询或寻求帮助。民营机构如有夸大疗效、虚假宣传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医疗广告,也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后,除了向卫生主管部门投诉外,还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涉事医院,来确保自己的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不受到侵犯。

市卫生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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