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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8-11-02 09:26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卫计医政〔2018〕250号

市医管中心,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1号)转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48号令),受原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由我委负责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的执业登记(将设置审批环节合并到执业登记环节)。由我委直接负责眼科医院的执业登记;由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健康体检中心的执业登记。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各级眼科专科医疗机构和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管。我委已成立眼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并将成立医疗消毒供应、健康体检(管理)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受我委委托,负责全市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并承担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同时接受省相关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三、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眼科诊所等3个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3〕33号)中《广东省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自本2018年7月20日起废止。申办三级眼科医院,按照原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四、涉境外(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资本举办的独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报送我委医政处。

市卫生计生委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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