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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注销深圳港全综合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批复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1-05-19 11:4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SZHC101(2021)105号

深圳港全综合门诊部: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深圳港全综合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请你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要求,妥善保管患者病历。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深圳港全综合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上缴我委。

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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