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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民法典》背景下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与医疗安全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 信息提供日期:2021-03-30

各有关单位: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进入了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是我国立法上的里程碑,其中“侵权责任编”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具有重大影响。

  2021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医改大力推进之年,医院高质量发展成为重要目标;医院管理运营必须有力结合政策发展,加强医疗质量与风险防范,重视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医疗机构如何在当前新的法制环境以及特殊的医患环境下,更好的运用新思维、新工具,切实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促进各项医疗机构评价指标的合理平稳发展。如何创新医疗质量管理,坚守医疗质量和安全底线,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面对的共同问题。结合医院发展需求,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部定于4月份在广州市举办“《民法典》背景下医疗纠纷预防处理与医疗安全管理培训班”,请各单位积极组织参加。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国医药教育协会

  承办单位: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部

  北京中创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二、会议内容:

  1、医疗质量管理的标准化与精细化;

  2、运用管理工具分析与评价助力医疗质量改进;

  3、《2021 年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解读与实施要点;

  4、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经验及技巧;

  5、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案例解析与改善思维方法;

  6、《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侵权规则的修改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影响;

  7、《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侵权规则的修改对医疗纠纷处理的影响;

  8、《民法典》关于委托的规定与患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要求;

  9、医患沟通实践与技巧;

  10、医疗风险管理制度的创新;

  11、纠纷应对、医疗安全和患者安全三种思维在医疗工作中的应用;

  12、常见医疗安全事件典型案例分析(知情同意、安全保障义务等);

  13、现场互动:近年热点案例解析、答疑。

  三、参加人员:

  1、各地卫健委(局)分管领导、医政处(科、股)、医疗服务监管处(科)主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医务处(科)、质控科、护理部、安全办、医患纠纷办、投诉办等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3、各地医学会、卫生法学会相关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4、各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及业务骨干。

  四、时间与地点:

  时间:2021年4月23日-4月26日(23日全天报到)

  地点:广东·珠海(报到酒店另行通知)

  五、拟邀授课师资:

  刘宇——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医务部主任,医学学士,法学硕士,知名医疗法律专家,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副秘书长,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中国卫生法制杂志》编委,《中华医院管理杂志》审稿专家。

  樊荣——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主任。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研究型医院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医患和谐促进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北京医学会医政准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审专家库成员。

  于宏——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投诉管理科专家,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委员,广东省临床医学学会互联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参与处理各类纠纷上千例,参与陪审或代理医疗案件百余例。

  陈德华——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法律顾问。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医院法制研究专业组委员;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委会委员;从事多年医患纠纷调处、医疗安全管理和医院法律实务工作,具有较全面的医疗安全管理、医事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六、参会须知:

  1、培训费1500元/人,为方便与会代表沟通交流,食宿由会务组统一安排,费用各单位自理。请将填好的《报名表》以邮件或传真发至会务组,会务组将在开班前一周告知报到地点、具体日程安排等事宜。

  2、汇款信息

  提前汇款的学员请注明“民法典背景下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与医疗安全管理培训班”字样。

  名称:中国医药教育协会

  税号:5110000050001103X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太平桥支行

  账号:0200020309014400971

  3、会务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叶飞

  电话/传真:010-53041518

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继续医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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