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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1-01-04 15:1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卫生健康委所属各单位,市考试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卫办人函〔2020〕19号)和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关于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医学〔2020〕54号)要求,202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2021年4月10日、11日、17日、18日举行。为做好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结合深圳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深圳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组织实施,报名资格审核、报名确认由各报名点负责,资格复审由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考务组织由市考试院负责。

  二、考试安排

  (一)考试专业和科目

  每门专业的中、初级考试科目均为4科: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考生可选考其中部分科目,也可全选。2020年参加本专业考试已合格的科目,可以不再报考,只需补考其他科目即可,也可以全部科目报考。具体报考专业详见附件3。

  (二)考试方式及时间

  1.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4月10日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14:00—16:00
专业知识4月11日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14:00—16:00

  2.其他116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4月10日、11日、17日、18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10:45—12:15
专业知识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16:15—17:45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三、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1.报考药(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属本次考试范畴。

  (三)报考卫生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并符合《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函〔2016〕1379号)等文件规定。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报名有关问题

  符合报名条件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晋升高一级职称可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由用人单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要求,根据实际参加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予以审核认定。

  (五)其他相关规定

  1.尚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应按照毕业证书所学专业,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专业目录、本科专业目录和研究生专业目录进行报考。

  2.已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者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3.报考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的人员须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5.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深圳市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中医馆、诊所、医务室、卫生所等医疗机构和街道一级的预防保健所等公卫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的相应专业类别的考试。

  6.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部(国家教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7.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8.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9.对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考生,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报考程序

  (一)网上预报名

  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11日期间,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按要求如实准确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填报的工作单位务必为单位全称,与单位公章一致,且网上报名信息须与报名确认时提供的纸质材料一致),并打印《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报考人员须对网上填报信息及报考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深圳市参加工作的报考人员,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

  (二)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和确认

  1.各报名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现场确认的时间和地点,并于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完成现场确认。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均设立报名点,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现场资格审核、确认工作。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均设立报名点(见附件1),受理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政、公安、司法、军队等其他系统所办医疗机构及驻深医疗机构等)的现场资格审核、确认工作。

  2.各报名点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考生所有报考材料应一次性提交,报名点现场一次性收齐所有证明材料后方可确认报名。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凡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办人员要在申报表“现场审核人员”签名处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签名,同时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三)考点审核

  1.2021年1月17日前各报名点须将本报名点报考人员材料(包括考生签名的确认单)及本报名点审核报告(附审核确认人员名单)加盖公章送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21号4栋901室)审核,同时将网报数据提交至市考试院。

  2.2021年1月22日前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将审核报告(附复审通过、不通过人员名单)加盖公章送市考试院,市考试院按规定上报网报数据至省考区。

  (四)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须及时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上的“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查看资格审核状态,经考区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在该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时间为2021年2月9—26日,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卫函〔2019〕826号)执行:初、中级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每人每科75元,纸笔考试每人每科65元。

  (五)考场安排

  考场、试室由考点确定后公布,并在《准考证》上详细标明,考生可于2021年3月25日至4月18日,自行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准考证打印入口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标注的时间及地点参加考试。

  (六)成绩管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七)成绩发布及成绩单打印

  考试成绩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公布,成绩单不再统一制作下发。考生可自行在网上查询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五、报名材料

  报考人员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审查意见、审核人签名及单位公章,证书(证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给报考人员。

  (一)《202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原件一式一份,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与提交的证件及材料信息一致,并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报考人员在报名系统中所填写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一致。

  (三)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以硕士、博士学位作为报考依据的,须提交相应专业学位证书。以后续学历报考需提交自士级资格以来的所有毕业证书复印件。对学历或学位有异议的,可要求提供学历或学位鉴定证明。国外取得的相关专业学历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中、英文课程表。

  (四)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博士学位报考人员除外)。属省外职称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现资格评审表。

  (五)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报考专业代码为203、204、368至374专业的人员,应提交有效的护士执业证书。

  (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报考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的人员,须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七)以中专学历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须提交受聘相应专业职务满7年的聘书。

  (八)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尚未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报考人员(2020年参加本专业考试部分科目已合格人员除外),须提交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

  (九)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复印件。

  (十)历史考生需提交202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十一)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涉及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时间、诊疗科目的,以执业证(有效期内)和医疗许可证(有效期内)为准。

  (二)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不管成绩是否及格,报名时都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如果未按规定填写原档案号,造成无法考试或成绩无法合并的,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三)每份材料均要求有审核意见和审核人签名;在所有报考人员申报表的左上角,均须注明本报名点代码和编号;各报名点上报材料前,须先在考务管理系统按报考级别分别将考生报名数据导出Excel表格,并打印成花名册;各报名点提交的材料须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新考生、2020年历史考生将士、师、中级别各分成三类,每类材料均须按照花名册的顺序从小到大排列、编号;各报名点对于有疑问的材料须单列上报,并在资格审核情况报告说明。

  (四)各报名点资格审核工作人员应准确掌握考试政策,正确把握报考条件,并认真审核各项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无误,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确认工作。

  七、疫情防控

  各报名点要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做好考试报名有关工作的要求,在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做好报名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报考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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