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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8-12-13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加强对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我委于2018年12月1日印发了《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8〕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2017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241号令,公布实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将省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权下放给深圳市。为此,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公立医院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改革试点工作初步方案》上报省卫计委,并得到了省卫计委的同意批复。

  2017年7月,广东省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委托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五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和《关于印发将五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2017〕83 号),对职权事项下放做了具体安排。我委即成立全市公立医院医用耗材集中改革推进工作小组,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公立医院专家参与,正式启动此项工作。

  二、主要依据

  (一)《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第241号令)

  (三)《关于委托下放广州、深圳市实施五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

  (四)《关于印发将五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2017〕83 号)

  (五)《深圳经济特区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包含7章5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和技术服务机构;第三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规则;第四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商;第五章公立医疗机构;第六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监管;第七章附则。

  四、具体政策解读

  《办法》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与意义、阐述医用耗材的定义、明确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原则、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同时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参与。

  《办法》第二章(采购和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说明了中标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提供的基本功能服务内容。特别明确服务机构不得参与医用耗材的交易和产品供应,其关联企业参与我市医用耗材供应和配送时,中标的服务机构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服务机构不得收取医用耗材供应商和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和交易费用。我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就降幅目标实现程度、工作量及工作效率等因素对服务机构进行考核,根据服务合同和考核结果向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并建立相应的绩优激励和违规处罚机制;服务机构每次中标的服务周期为36个月(三年),期满实施新的招标。

  《办法》第三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规则)主要对本法所提出的医用耗材进行分类,规定不同类医疗耗材具体采购流程。

  《办法》(十七至二十三条)主要明确评标专家抽取方式及评审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编制产品目录(包)分包原则;遴选品牌产品、遴选供应商和与其进行价格谈判时主要的考虑因素。

  《办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主要说明了评审、遴选和价格谈判评分方法及相关资料保存方式、期限;规定了同类同质产品目录(包)供应商有效报名数量;明确了评审结果公示程序和异议申诉程序。

  《办法》第四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商)主要明确供应商投标资质条件、供应商目录(包)报价机制、配送管理规定、耗材配送时限要求、服务机构对目录(包)价格监管机制。特别强调报价应当低于广东省以及本市医疗机构三年供货最低价;非高值类耗材的供应商整包供货的平均单价高于中标时报价要求的,超过部分的采购金额,由服务机构测算核定后,及时通知有关公立医疗机构在结算时予以扣减;明确新产品替换旧产品的报价要求;特别强调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事件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办法》第五章(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行为;明确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在年采购总额的20%以内自行采购的条件;重点强调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的基本原则。

  《办法》第六章(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监管)明确负责搭建监管平台、实施监管的部门及监管平台的主要基本功能;制定了公立医疗机构和耗材供应商违规行为的惩戒处理措施。

  《办法》第七章(附则)主要说明了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时间、实施期限。

  五、其它事项

  本办法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88113817,服务时间:工作日早上9:30-11:30,下午2:30-5:30,咨询服务邮箱:cwc@szhfpc.gov.cn。

  如遇相关工作职能变更或调整,我委将及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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