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深圳建设,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七十五、第七十九条和《深圳市社区健康管理服务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深圳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7章25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档案管理、档案应用、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和附则。《办法》通过规范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建立、录入、存储、使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等全流程,引导建立高质量、规范化的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基础。
《办法》一是限定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内涵,是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居民在全生命周期中接受、参与健康管理与服务所产生并记录的信息。二是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立的责任单位,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的责任单位。
《办法》一是规定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础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接受健康服务记录和其他个人健康信息。二是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及居民在居民电子健康管理信息采集、录入、更新、数据上传、迁移等过程中分别应承担的职责。
《办法》一是规定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当向居民本人及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开放。二是规定居民在接受医疗服务时、或因健康管理需要、或在开展卫生健康服务调查等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可依法依规、有限度地调阅或获取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三是规定在突发、紧急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可依法依规查阅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四是规定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不得用于任务商业用途。
《办法》规定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应按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分类分级用户管理体系,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使用单位要建立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健全查阅、调阅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授权人员范围,相关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未经授权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下载和储存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