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流行病学调查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制订了《深圳市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背景依据

自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暴发以来,流行病学调查员(以下简称流调员)一直战斗在抗疫第一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疫情研判、疫情控制和防控决策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加强流调员的管理是保障流行病学调查及时规范开展的重要环节。

根据《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版)及人员名单的通知》(粤卫疾控函〔2020〕237号)以及《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冠肺炎突发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应急预案的通知》(深防疫疫情防控组〔2020〕1号)等文件,我市已组建省级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家队以及市、区两级的新冠肺炎疫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队伍。但在管理层面,尚无有关流调员管理的相关制度文件。

目的意义
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1. 目的概念

    制订《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流调员的管理,保障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规范开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的定义,结合流行病学调查的情形,明确了本《办法》所称流行病学调查,是指流调员对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开展分布情况及其决定因素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以及保健对策等活动。本办法所称流调员是指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医疗卫生人员。流调员主要由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担任,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卫生人员担任。

  2. 流调员队伍的组建和管理主要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而制订,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负责市、区两级流调员队伍的组建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的监督管理。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流调员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本级流调员的培训、考核、调配等管理工作。在解决流调员数量不足的问题上,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流行病学调查员。因此,《办法》对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流调员也相应进行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流调员,并实施动态管理”,通过明确要求医疗机构配备流调员的方式,实现流调员数量的增加。

    组建管理

  3. 培训考核

    为了加强对流调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解决流调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了流调员需接受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由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级流调员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内容整合传统流调技能和现场流调实际需求。符合《办法》中规定条件的人员,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发放流行病学调查员工作证后,可独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流调员应当按照要求每年参加年度培训。此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流调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

  4. 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实际工作需要,明确了流调员享有的权力,包括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获得基本工作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参加技能培训、提出意见建议等。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流调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并对保守国家和工作秘密、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作了明确要求。

    权力义务

  5. 调配职责

    坚持“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建立应急调配机制,统筹指挥和管理全市流调队伍,提升市区协作,解决跨区调配有难度的问题。《办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全市统筹、平急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统一领导、指挥、调配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区两级流调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流调员职责主要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而制订。

  6. 为了充分调动流调员的工作积极性,并保障流调员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了流调员的奖励制度,具体措施参照国家、省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政策制定,流调员参加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工作补助和轮休,表现突出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鼓励和表扬,所在单位有岗位空缺且需要聘任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同时,《办法》明确了流调员的惩罚制度,流调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奖励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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