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8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8月25日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我市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流程,现制定本流程。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十五条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自行协商;

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医患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申请理由及调解事项等);

人民调解组织不予受理通知书(由各区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提供);

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通知书(由市医患纠纷仲裁院提供);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通知书(由人民法院提供);

(一).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申请

(二).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应当根据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符合医疗纠纷行政调解范围的,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受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不符合医疗纠纷行政调解范围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引当事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包括:自行协商、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医患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受理的行政调解申请,办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终止行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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