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协商;
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医患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申请理由及调解事项等);
人民调解组织不予受理通知书(由各区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提供);
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通知书(由市医患纠纷仲裁院提供);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通知书(由人民法院提供);
1、符合医疗纠纷行政调解范围的,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受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不符合医疗纠纷行政调解范围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引当事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包括:自行协商、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医患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