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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机构转诊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情况报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9-11-19 15:3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落实科学民主决策要求,保障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市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3:00,通过“健康深圳”微信公众号平台举行了《深圳市医疗机构转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转诊办法》)听证会,听取了市民代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立医院、社会办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听证会召开前,市卫生健康委通过官方网站“重大行政决策”专栏发布了《市卫生健康委关于通过微信平台召开〈深圳市医疗机构转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的通告》相关信息,邀请市民及相关机构代表报名参加听证会。经前期自愿报名和资格审核,确定各类参加听证会代表共计20名,其中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代表2名、市属公立医院代表4名、区属公立医院代表4名、社会办医院代表3名、基层医疗机构代表2名、市急救中心代表1名、市民代表4名。参加听证会人员名单按要求通过官方网站“重大行政决策”专栏向社会公开《参加深圳市医疗机构转诊管理办法微信听证会人员名单(20名)》。听证会举行当天,市卫生健康委组成由政法处、医政处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听证组,微信平台平均在线人数稳定在32人左右。

  二、听证会主要内容

  听证会主要围绕三个议题展开,包括:(一)是否赞同医疗机构在诊治患者过程中需要进行转诊的转诊情形?(二)是否赞同需要转诊时转入医疗机构的转诊原则?(三)是否赞同需要转诊时的转诊流程?针对上述议题,先由部门陈述人进行陈述,随后听证会代表积极建言献策并就相关议题展开讨论。

  三、部门陈述人主要意见

  按照听证会程序安排,部门陈述人(医政处)介绍了《转诊办法》的起草背景并发表了部门陈述意见。具体如下:

  推进分级诊疗建设,落实双向转诊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任务,其中医疗机构间转诊制度的完善又是落实分级诊疗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市正在深入推进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顶天立地”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新格局已初步形成。按照整体布局规划,区域医疗中心的功能定位是急危重症救治中心、疑难复杂病例会诊中心和重大专病防治中心,其职责任务之一就是与区域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转诊关系,承担责任区域内急危重症救治、疑难复杂病例会诊任务;基层医疗集团的功能定位是为市民提供综合性、连续性、系统性和高质量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各个区域的居民健康“守门人”,其职责任务之一就是统筹负责网格内居民的健康管理、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康复护理等服务。随着区域医疗中心和基层医疗集团两者间辐射带动、分级转诊、协同发展关系的不断深化,迫切需要制度化、体系化、法律化的转诊文件。当前,国家和广东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均有出台转诊相关的纲领性和指引性文件,我市在1999年、2008年也分别出台规范过我市医疗机构间的转诊,但相关制度规范普遍法律位阶较低,未对医疗机构的转诊体系建设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对需转诊的情形进行细化界定,在实际转诊中仍然存在接收医疗机构不愿接收推诿患者和转出医疗机构不愿转院滞留患者等影响患者生命健康的情形。基于以上问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仅需出面沟通协调解决医疗机构间的转诊行为,还需处理因转诊发生的医疗纠纷,消耗大量的行政资源。因此,急需制定转诊相关规章制度,加强行政管理,形成有效运作体系,明确医疗机构的转诊职责,严格医疗机构间的转诊情形,理顺医疗机构间的转诊流程,推动我市医疗机构间的转诊规范有序进行,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市民健康。

  (一)是否赞同医疗机构在诊治患者过程中需要进行转诊的转诊情形?

  本《转诊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转往具有诊疗、救治能力医疗机构的情形如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者手术资质;病情疑难复杂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进一步诊治的;限于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技术能力或者设备条件等,不具备诊治能力的等。当在实际诊疗过程中遇到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医疗机构不得截留拖延患者。

  本《转诊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转往基层医疗机构的情形如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者定期复诊的等。当在实际诊疗过程中遇到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将患者转往诊疗能力相适应的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区域医疗中心以及基层医疗集团的牵头医院,应该切实明确自己的功能定位,做好康复期等患者的下转工作。

  (二)是否赞同需要转诊时转入医疗机构的转诊原则?

  本《转诊办法》第九条规定了转诊的整体原则,即优先、就近转往所在区的二、三级综合医院或者相应专科医院;当前述医疗机构不具备诊疗救治能力时,转往所在区区域医疗中心。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基层医疗集团的牵头医院和区域医疗中心的层级递进作用,即保证区域医疗中心作为我市危急重症患者救治的兜底性保障,又避免危急重症患者需要转诊时扎堆转往区域医疗中心。

  (三)是否赞同需要转诊时的转诊流程?

  本《转诊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危急重症患者的转诊,按照《广东省危急重症患者医学转运工作指引》进行;对于非危急重症患者的转诊,需医疗机构和患者或其近亲属就转诊原因、转运方式、接收医疗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此外对于转运方式也作出了规定,如果转出和接收医疗机构均有院内救护车的,经协商后由一方派出院内救护车负责转运;对于一方有院内救护车的,经友好协商、充分沟通,如患者病情危急或行动不便确有需要,应当安排院内救护车转运。同时,为保证医疗机构间转诊的有序进行,通常情形下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情形进行,但对于患者不接受医疗机构的安排,已自行联系好接收医疗机构且接收医疗机构愿意接收的,现诊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但同时在第十五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可以拒绝的情形,这样既可以充分保证患者的转诊安全,又可以保障市民健康权益。

  四、主要听证意见

  (一)关于医疗机构在诊治患者过程中需要进行转诊的转诊情形问题。

  参与听证会的代表们一致认为出台医疗机构间的转诊管理办法非常有必要,希望我委修改完善后尽快出台落地。大多数听证会代表赞同本《转诊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转诊情形,认为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需要进行转诊的情形,有利于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转诊工作。但是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文件的督导落实,避免出现不具备诊治能力的医疗机构截留延误患者救治,又引导上级医疗机构经与患者充分沟通后主动将康复期等患者转往基层医疗机构,确保各层级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定位充分发挥效能,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关于需要转诊时转入医疗机构的转诊原则问题。

  部门陈诉人就我市目前正在构建并已初步成形的优质高效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陈诉意见中做了进一步解释说明,明确了区域医疗中心和基层医疗集团的布局和功能定位。有听证会代表提出应该划定片区进行转诊的建议,我委在前期拟定《转诊办法》的时候也有考虑,但是随着我市优质医疗资源的不断新增和原有医疗机构的提质扩容,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各区医疗资源供给相对不足或发展不平衡的局面,相信随着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不断推进和全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不断提升,区域医疗中心和基层医疗集团的层级递进,能满足市民的转诊需求。

  (三)关于需要转诊时的转诊流程问题。

  大多数听证代表提出希望全市加快医疗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转诊网络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转诊效率和对转诊数据的统计。部门陈诉人就我委正在加紧推进信息化建设做了相关说明,比如目前已经实现的市区公立医院检验检查结果互联互通互认,社康中心全部实现了电子健康码挂号等,相信随着12361信息系统及其协同系统的推进,转诊工作也会变得更加完善,便利。

  部分听证会代表对还相关语言文字的表述、医疗机构转诊委员会的职能定位等提出了修改意见。

  五、处理意见

  市卫生健康委将认真研究本次听证会收集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转诊办法》,使其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间的转诊行为发挥重要作用。

  市卫生健康委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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