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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征求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7-04-01 09:2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卫计便函〔2017〕252号

  为加强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规范陪护人员从业行为,确保医疗护理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或者其亲属聘请陪护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从事陪护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我委起草制定了《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17年4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委。

  (联系人:贾秀萍、王金花,联系电话: 88113791、88113752)

  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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