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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报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7-08-09 14:5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加强家庭医生服务管理,推动家庭医生服务的建立与完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深圳市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了《深圳是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确保《办法》内容的合法、科学性,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市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7月27日下午首次采用微信听证的方式举行《办法》的听证会,方便市民朋友随时参与随时发言,并可以与陈述人、其他参与人及时互动,从而保障更多的市民朋友参与听证,确保市民朋友更加地畅所欲言,使得听证会能够更加广泛地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会平均在线人数稳定在25人左右,主要围绕五个议题展开,包括:哪些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家庭医生服务?家庭医生服务包括哪些内容?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是否必须为签约居民提供上门服务?居民可以与多少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每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一般不超过2000人是否合理?家庭医生服务如何收费?针对上述议题,先由部门陈述人进行陈述,随后参加听证的市民朋友积极建言献策,并就相关议题展开了积极的讨论。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家庭医生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部分市民建议家庭医生团队服务应当贴近居民需求,能够提供个性化服务包。我们赞同市民的观点,因此《办法》规定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可以为签约居民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健康管理等七项服务外,还可以根据签约居民的需要为其提供更多高端、个性化的其他服务项目。

  二、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是否必须为签约居民提供上门服务?

  有市民提出家庭医生应当提供定时定点服务,开展预约上门服务。鉴于我国的家庭医生不是私人医生,并不是以家庭为主要服务场所,而是主要在医疗机构内为居民提供服务,一般的诊疗服务,居民还是应当到医疗机构找签约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并可以通过预约的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等待。但《办法》同时规定了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可以根据签约居民的需求,经医疗安全评估,书面告知医疗风险,并取得签约居民知情同意后,为签约居民提供上门服务,以满足部分居民个性化的需求,也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提供上门服务予以保障和规范。

  三、居民可以与多少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

  有市民担心允许居民根据需求可跨区域与多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无法全面掌握居民的健康信息,建议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信息应该在市卫计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目前签约情况等信息。还有市民提出,应当建立机制考核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服务质量,为居民选择家庭医生服务提供依据。对于上述意见《办法》已经有所规定,一是开展家庭医师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维护签约居民的健康档案,并与深圳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对接;二是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家庭医生服务的相关政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进行监督评价;三是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向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四、每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一般不超过2000人是否合理?

  部分市民提出,一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签约服务人数上限为2000人是否过高,可能会给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太大的压力,认为每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以不超过500人为原则,否则签约人数过多,无法做好相关服务,且目前家庭医生服务团队需要面对各种繁杂的事情,建议让家庭医生更多的关注全科专业领域,减少一些没必要的杂事。我们研究认为,综合考虑我市居民人数以及家庭医生工作强度、服务质量等,规定每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一般不超过2000人较为合理,在满足我市居民需要的同时,合理控制家庭医生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使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可以提供更丰富、详细的服务,为签约居民提供有效的健康管理服务。

  五、家庭医生服务如何收费?

  部分市民认为,应当将家庭医生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办法》中对家庭医生收费方式做了规定,一是免费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所需经费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列支,医疗机构不得另行向签约居民收取费用。二是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深圳市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行,不得自主定价;提供的其他服务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向签约居民收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三是非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为签约居民提供的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可自行制定服务价格,向社会公示后,可以与居民协商收取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

  六、其他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保障。

  有市民认为,居民应当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建立较为长期的关系才能保障其获得较好的服务效果,但目前社区的全科医生存在工资低、绩效差,流动性较大等问题,建议政府出台相关的激励政策,提高家庭医生的工资待遇,保障家庭医生服务队伍的稳定。对于上述意见,我市已出台《市卫生计生委等单位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推进家庭医生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卫计发〔2016〕33号),里面有提到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补偿机制,同时《办法》中也规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家庭医生服务的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家庭医生服务的配套政策。

  (二)关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牵头人。

  有市民提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是否必须有全科医生作为牵头人,认为由健康专员做日常的居民沟通服务,全科医生做居民疾病和公卫的健康管理,这样的工作模式效率可能更高。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第一责任人,需全面掌握签约对象的健康信息,主动加强与签约居民的沟通联系,认真履行服务协议承诺内容,在服务能力许可范围内满足签约居民健康服务需求,负责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任务分配、管理和内部考核等工作内容,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才能更好的管理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和为签约居民提供服务。因此,《办法》规定,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在深圳市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学或中医全科专业;二是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是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并连续独立执业1年以上。上述条件保障了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第一负责人有丰富的全科诊疗经验,能更全面的掌握签约对象的健康信息和做好团队工作的组织与分配。同时,《管理办法》规定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其他成员应该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做到合法执业。

  (三)关于允许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家庭医生服务。

  有市民提出,允许各类医疗机构组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并可以跨区域开展家庭医生服务,会造成一个社区内有各种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对管理造成一定的难度。我们认为,《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不应当对哪些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家庭医生服务予以限制。且允许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家庭医生服务,可以为居民提供更多选择,满足不同的服务需求。同时《办法》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家庭医生服务的管理工作,明确规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家庭医生服务的相关政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医疗机构及其家庭医生服务团队进行监督评价。

  (四)关于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部分市民认为要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更好和更有效率的提供服务,必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于上述意见,《办法》已经有所规定,一是开展家庭医师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维护签约居民的健康档案,并与深圳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对接;二是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向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五)关于加大宣传家庭医生服务。

  部分市民建议加大对家庭医生服务的宣传力度,通过多媒体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让更多的老百姓知晓、了解家庭医师服务,从而从中受益。在今后的服务中我们将加大家庭医生服务的宣传,提高居民的知晓率,让更多居民了解家庭医生服务。

  (六)关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上级医院的关系。

  有市民认为家庭医生服务制度的完善需要三级医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的,如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提供一定的号源保障等,且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向上级医院转诊应当有明确规范的转诊标准和流程。还有市民认为如果不强制居民看病必须通过家庭医生才能上转的上级医院,难以实现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健康守门人”的作用。针对以上意见,《办法》规定的家庭医生服务内容包括预约转诊服务,该服务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精准转诊服务,如优先为签约居民预约转诊至基层医疗机构内部和其它专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处理;转诊结束后主动跟进签约居民的诊疗详情以及健康恢复状况。此外,我委正在制定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办法,将会在该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的标准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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