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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26-08-21 16:4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卫健医政医管〔2026〕6号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各医疗机构,深大总医院、深大华南医院,社会办各医院:

  为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85号)及《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卫医函〔2021〕126号)要求,深入实施健康深圳战略,我市自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一定成效。近期,我委发现个别机构或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违规提供上门采血、打针输液等护理服务,存在严重医疗安全隐患。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群众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服务边界,严格准入管理

  (一)功能定位。

  “互联网+护理服务”是指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派出在本机构注册(含多机构执业备案)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的模式为主,为出院患者或罹患疾病且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二)服务主体。

  “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提供主体为实体医疗机构。信息平台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不得独立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

  (三)医疗机构准入资质。

  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已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或已开展护理巡诊服务,或护理服务已延伸至社区和家庭(含出院后延续护理服务);

  3.具备或已依托可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线上申请、跟踪、评价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

  (四)从业人员资质。

  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护士证书》,并能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2.至少具备5年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3.具备护师及以上职称;

  4.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记录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五)服务对象。

  1.出院后康复患者;

  2.高龄或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3.康复期患者、终末期患者和慢性病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

  4.母婴人群;

  5.其他有居家护理需求的特殊病患人群。

  (六)服务项目管理。

  服务项目应遵循需求量大、安全有效、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消毒隔离达标、不易发生不良反应等原则,主要包括基础护理、慢病管理、康复护理、老年护理、中医护理、母婴护理、产后访视、骨科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内容。

  1.提供的服务项目

  以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43项“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附件1)为准,试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后,从中选择可实施的项目,不得超出本机构服务能力范围。

  2.不得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形:

  (1)服务对象病情疑难复杂或病情不稳定,居家提供护理服务存在医疗安全风险的;

  (2)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

  (3)输液、采血、注射等创伤性且医疗安全风险大或对操作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护理项目;

  (4)超出常规护理服务项目范畴的其他情况。

  二、规范服务行为,防范执业风险

  有意愿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医疗机构,须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市属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区属医疗机构向区卫生健康局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公布符合要求的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市属医院“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机构名单见附件2。

  各试点医疗机构应依据《市卫生健康委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医保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深卫健医政〔2021〕1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线下流程及制度。

  (一)强化人员管理。做好从业人员培训、评估、备案等,规范服务行为。

  (二)严守安全底线。落实服务对象双评估制度,为从业人员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

  (三)深化服务融合。将“互联网+护理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家庭病床、延续性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丰富服务形式,增加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三、强化综合监管,压实监管责任

  (一)推进智慧监管。试点医疗机构自行开发或委托第三方开发的健康服务信息系统(含“互联网+护理服务”功能模块),除具备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等基本功能外,还应上传相关服务数据,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和安全、信息安全、服务行为规范性、服务评价、医疗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监管。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二)严管第三方平台信息发布。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禁违规在第三方平台发布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信息。对违规在第三方平台发布相关信息的机构及个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会同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试点医疗机构应主动向社会公布“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监督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举报。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维护护患双方合法权益。各单位举报渠道包括:

  1.全市12345热线、民意速办平台;

  2.各单位官方网站;

  2.各单位官方微信公众号(菜单栏或自动回复设置);

  3.“互联网+护理服务”信息平台APP或小程序(设置“投诉举报”专区);

  4.各试点医疗机构门诊大厅、住院部等主要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牌或电子屏)。

  公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监督电话(含区号)、电子邮箱、信函接收地址(含邮编)、受理范围(如“受理未经批准违规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护士资质不符等问题的投诉举报”)以及受理时间说明。

  市属“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机构监督电话见附件2,各区属试点机构应在本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所有渠道的公布工作,并将公布情况报送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从严处置投诉举报。市、区疾控中心收到群众反映的违规上门护理服务线索后,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处理结果;复杂情形经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活动等处罚;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规范价格管理,主动公开公示

  (一)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试点医疗机构应在省公布的43项服务内容范围内提供服务。服务收费应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按照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执行。

  (二)规范新增价格项目。根据临床需求,向市医保局提交43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并按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档次、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价格公开公示。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在主要场所显著位置将“互联网+护理服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服务内涵、计价单位和收费标准等信息予以公示,不得收取未予公示的项目费用。

  五、压实工作责任,深化排查整改

  (一)全面开展自查排查。

  1.试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各试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全面自查,主动排查本单位的医护人员是否存在未经机构同意、违规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单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行为。如发现以上行为的,所在机构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执业等处理,并主动将发现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试点医疗机构如发现“互联网+护理服务”违规线索的,应及时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主管部门抽查督导: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试点医疗机构开展不定期抽查和督导,市、区两级护理质控中心协助开展抽查督导,通过现场查看、人员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重点核实各试点医疗机构自查整改情况。

  (二)深挖问题根源,逐项整改到位。

  1.机构建立问题台账。各试点医疗机构应逐项对照评估表(附件3)梳理自查、抽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深入剖析制度漏洞、管理缺位、培训不足等根源,实行台账式管理、销号式整改。

  2.强化线上巡查排查。市、区疾控部门应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对第三方平台常态化监测机制,常态化开展线上巡查。对监测发现的违规线索,要逐一核实、依法处理,并建立台账,追踪处理结果。要从单一问题延伸到同类风险排查,全面梳理辖区内“互联网+护理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提前防范各类医疗安全风险。

  3.强化协同联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疾控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若问题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如涉及网信、市场监管职责),应及时移送相应部门处理,形成部门联动、监管合力。

  (三)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整改成效。

  1.动态管理机制:我委将建立试点医院动态管理机制,对试点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进行持续评估。对效果不佳、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取消其试点医院资格。

  2.信息报送制度:请各医疗机构应定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与存在问题(包括全面排查情况)、整改措施及成效、下一步计划,形成自查报告报送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属试点医疗机构于7月15日前将本区、本单位自查报告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3.定期研判机制。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护理质控中心每年联合组织一次“互联网+护理服务”风险研判会,对自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系统分析,查找制度漏洞和管理短板。针对典型违规案例,组织全市试点医疗机构开展警示教育,做到“发现一起、剖析一起、警示一片”。

  4.质量持续改进机制。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试点医疗机构要将自查、排查、督导等转化为日常工作,不断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形成“发现—整改—提升—反馈”的闭环,确保“互联网+护理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市卫生健康委

2026年6月24日

  (联系人:马冉阳,联系电话:88113791,邮箱:maranyang@wjw.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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