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监督局(原深圳市卫生监督所)是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正处级行政执法机构,2002年1月经深圳市编制委员会《关于我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深编〔2002〕5号)批复成立,2010年12月16日正式更名为深圳市卫生监督局。依法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医师法》等15部法律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40余部行政法规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100多个部门规章赋予的监督执法职责,涵盖医疗服务、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及托幼机构卫生、托育机构卫生、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等领域的行政监督执法工作,主要职能包括:对深圳市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采供血机构及人员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直接监管;对市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校以及列入“政府直通车”名单中的机构、重大活动接待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项目实施直接监管;负责拟定全市卫生监督规范、年度监督计划、专项工作方案和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全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培训;负责对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实行业务指导、业务督导、稽查和执法考核;负责组织全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全市监督机构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协调和指导各区卫生监督机构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和跨区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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