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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卫健规〔2024〕6号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流行病学调查员的管理,保障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规范开展,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305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对《深圳市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卫健规〔2022〕1号)进行续期,文号更改为深卫健规〔2024〕6号,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市卫生健康委
2024年12月10日
深圳市流行病学调查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行病学调查员的管理,保障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行病学调查,是指流行病学调查员对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开展分布情况及其决定因素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以及保健对策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行病学调查员(以下简称流调员),是指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医疗卫生人员。流调员主要由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担任,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卫生人员担任。
第四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负责市、区两级流调员队伍的组建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的监督管理。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流调员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本级流调员的培训、考核、调配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流调员,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流调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医疗卫生人员;
(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专业知识。
第七条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级流调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
岗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流行病学、现场流行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环境卫生学、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消毒与病媒生物防制等知识,以及对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开展分布情况及其决定因素调查研究的技能。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年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流行病学、现场流行病学、采样、感染控制、信息报送、风险沟通、个人防护等。每年年度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发放流行病学调查员工作证后,可独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流调员应当按照要求每年参加年度培训。
第九条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流调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考核不合格的,需经再次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十条 流调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基本工作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
(三)参加相关技能培训,获取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
(四)对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流调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忠于职守,文明履职,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三)服从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本单位的管理、指挥和调配;
(四)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依法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擅自泄露、传播流行病学调查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全市统筹、平急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统一领导、指挥、调配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区两级流调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流调员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调查通知后,应当佩戴工作证并穿着统一的工作服装,在2小时内到达调查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配备了流调员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在按照规定上传或者报告信息的同时,可以安排本机构的流调员先行开展初步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信息收集。
第十四条 流调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应急预案、防控方案、工作指引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实调查对象的发病情况、临床表现等;
(二)调取调查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
(三)开展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病例的旅居史、密切接触史、餐饮史、职业史、活动轨迹等;
(四)对涉及的相关单位、场所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
(五)采集生物、外环境、食品等样本;
(六)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场所封闭、人员隔离或者疏散、样本保护等临时应急控制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流调员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前款第(六)项规定的临时应急控制措施的,应当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人授权同意,并同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流调员可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的需要,进入事件或者调查对象活动轨迹所涉及的单位和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场所,并按照相关规范采集、保存有关样品。调查员有权要求事件涉及的社区、单位为流行病学调查提供便利,并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流调员在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录音、录像等设备。
第十六条 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对象应当在调查笔录以及其提供的材料上签名确认;调查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应当在场,并由其监护人签名确认。调查对象或者其监护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由流调员会同1名以上现场见证人员在相应材料上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流调员应当按照要求将调查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并提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事件的调查核实、评估研判情况,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提出预警、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公众健康提示等建议。
第十八条 流调员参加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工作补助和轮休,表现突出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鼓励和表扬,所在单位有岗位空缺且需要聘任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第十九条 流调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由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