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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废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7-09-28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各有关单位:

  国家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工作要求也作了相应调整,为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梳理,现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深卫人规〔2013〕7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粤卫〔2016〕104号)和《关于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5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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