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设立职业病诊断医生资格?
一是法律对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管理有明确规定。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五条规定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条件之一: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二是职业病诊断医师与临床职业病医师在专业知识要求与诊断思维上存在重大区别。职业病诊断为归因诊断,要求职业病诊断医师运用职业卫生与临床医学等学科知识,综合判定劳动者疾病或健康损害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诊断资料不全情况下,为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即在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时,应当将其诊断为职业病,其结果追求的是法律事实。而临床职业病诊断重点关注疾病本身的发生、发展、转归及治疗等问题,其结果追求的是客观事实。
二、如何申请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申请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申请人填写《广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一并提供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中级或以上卫生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证明原件和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类别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
经审核确认合格的,省卫生健康委在《广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栏签注“经审核,符合(类别名称)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基本条件”字样并盖章确认。经审核不合格的,省卫生健康委在《广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栏签注“审核不通过”字样并盖章确认。
申请人将审核合格的《广东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申请表》提交给颁发其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结果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中注明职业病诊断范围类别。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栏中注明职业病诊断范围类别的,即视同为取得相应诊断类别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三、本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没有证据否认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依法依规诊断为职业病。如何理解?
本条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表述。考虑到有些用人单位在患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后,拒不提供(或因未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而提供不了)证明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据,导致申请人难提供有效资料以证明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该规定有利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更好地开展诊断工作,有利于患者及时得到职业病诊断,同时也有利于推动用人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落实职业病防治义务,在诊断时积极配合举证,切实维护患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如何理解?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由三名以上单数的职业病诊断医师集体作出,诊断医师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
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是指参与职业病诊断工作的每一个职业病诊断医师,对申请职业病诊断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应作出是否属于职业病的独立诊断结论。不能因任何理由拒绝作出诊断结论。这样规定目的是确保每次职业病诊断工作都能形成诊断结论,提高工作效率。
五、一个医师可否同时申请几个类别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职业病诊断医师诊断范围分为职业性尘肺病、职业性化学中毒、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和综合类等6个类别。根据医师的专业学习背景和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情况,一个医师原则上最多可同时申请本办法第七条中第(一)至(五)类职业病诊断医师诊断资格中的两类。部分医师专业背景特别丰富和学习能力特别强的,可以申请综合类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综合类范围包括目前施行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内10大类别、132种全部职业病。
六、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后如何参加培训和考核?
省级职业病诊断培训考核由省职业病防治院组织实施,每年至少举办一次职业病诊断培训、考核。
经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和业务培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和业务培训证明材料提交给省职业病防治院,并提出考核申请。对经省职业病防治院培训的,也应提出考核申请。
经考核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省职业病防治院发放职业病诊断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职业病诊断培训考核合格证明上应注明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培训类别、考核年度、培训主体、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时间和考核结果等信息。
职业病诊断医师同时取得本办法第七条中两类职业病诊断医师诊断类别的,应分别对两类诊断类别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七、省外医师在外省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后在我省从事相关工作的,是否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后,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资格同时也是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主检医师的基本要件。
为了保障我省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质量,在我省以外行政区域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并拟在我省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或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工作的,需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在我省申请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
以上情形不包括职业病诊断机构根据诊断工作需要,临时聘请其他单位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会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