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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8-05-17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提升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效率,根据省、市“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27号)等文件的要求,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暨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实施方案》( 深府办〔2016〕24号),该方案要求我市全面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建设,梳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统一规范事项名称、大小项划分;编制标准化办事指南,制定统一的受理标准,审查标准、决定标准和监管标准,重点规范办理依据、受理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基本流程等要素,依法科学合理的减少申请材料,为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

  而我委原出台的《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卫人规〔2016〕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不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因此,根据省、市权责清单的统一编制和录入要求,我委起草了《办事指南》,对涉及我委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标准化建设。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医疗机构的设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取消了医疗机构的设置环节,因此,《办事指南》也相应删除了此项许可。

  (二)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护士执业注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等事项转移至相关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1.护士执业注册事项。根据原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审批事项转移至行业协会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3〕492 号)等文件要求,我委于2013年12月25日将原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事项转移至深圳市护理学会实施,由护理学会实行自律管理。

  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转移至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我委已于2013年12月13日起将该事项转移于深圳市职业健康协会实施。

  3.实行医师行业自律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规定,深圳市医师协会负责医师执业注册和备案,因此,此次《办事指南》取消了我委医师执业注册、外国及港澳台医师执业注册等4项审批,上述事项已转移至深圳市医师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三)转移部分审批职能。《办事指南》按部门行政职权分工,将“工矿商贸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转移至深圳市安监局。

  (四)合并有关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将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执业登记与变更、门诊部、诊所、医务室、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执业登记与变更、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审批和校验等事项并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五)规范省下放审批事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241号)规定,原由省卫生计生委实施的放射诊疗许可、港澳独资医院、诊所的执业登记等职权下放至我委实施,因此增加了我委实施放射诊疗许可事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等职权范围。

  (六)调整许可范围。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17〕1号)第四条的规定,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的许可范围增加了美甲店、健身室、足浴、温泉浴和SPA休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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