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贯彻《“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深圳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等任务落实,结合国家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我委会同市医保局于2021年2月4日印发了《市卫生健康委 市医保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健规〔2021〕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有效期届满。为继续保障和规范我市家庭病床管理,促进医养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确保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家庭病床服务。
明确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市级和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家床质控中心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尽其责,完善家庭病床政策体系、监管机制,促进我市家庭病床服务高质量发展。
规范家庭病床服务。对我市家庭病床的收治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进行规范,提升家庭病床服务能力,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家庭病床服务。
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明确将符合建床条件的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所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耗材目录的家庭病床服务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明确了新《办法》的制定目的及适用范围,明确了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机构范围;明确了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界定了家庭病床的定义,明确了家庭病床收治基本条件、参考条件、家庭病床服务团队架构人员资质要求、服务内容、建床周期、服务流程等有关要求。
明确了家庭病床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每一建床周期的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和费用结算方式。
居民想要建立家庭病床,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因疾病需要卧床或者身体衰弱、生活不能自理、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更适合在家庭条件下由医疗卫生人员定期上门提供检查、诊疗、康复或者护理服务的患者。
(二)参考条件:
1. 气管插管后、鼻饲或者持续导尿,需要定期进行治疗或者护理的患者;
2. 压疮、伤口、造口、失禁患者;
3. 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反复感染患者;
4. 糖尿病足患者;
5. 恶性肿瘤患者;
6. 骨折后牵引或者固定,需要卧床治疗患者;
7. 妊娠期、产褥期妇女;
8. 精神或者运动存在发育异常,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儿童;
9. 需要安宁疗护的患者;
10. 神经退行性病变、残疾、瘫痪,需要治疗与护理的患者;
11. 外伤术后或者患有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的患者;
12. 慢性心衰患者、慢性肾脏病3期、2型糖尿病、患者需要长期吸氧或者使用无创呼吸机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或者慢性呼吸衰竭患者等长期卧床需要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13. 急性病恢复期、手术后康复期的患者;
14. 严重脊椎病及骨关节病,需要治疗与康复的患者;
15. 日间手术出院后需要医疗护理的患者;
16. 国家、广东省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