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卫计政法〔2017〕26号
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卫生监督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推广随机抽查,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20号)以及《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卫计政法〔2016〕32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卫生计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丰素娟,联系电话:88113669)
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6月16日
深圳市卫生计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提高监管效率、创新卫生计生监督监管方式,规范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深圳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通过随机抽取卫生计生监督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卫生计生监督检查,并依法将检查结果向社会予以公示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综合高效、属地管理、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随机抽查的形式与要求
第五条 双随机抽查任务应当通过双随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分别对相应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以及经营异常主体名录库(以下统称名录库)等进行随机抽取产生,一经产生,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主体是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全市双随机抽查工作,由市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在全市名录库中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要求开展辖区范围内双随机抽查工作,由区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在本区名录库中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第七条 双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为深圳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依法承担的日常监管事项。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以现场检查为主要执法方式,除特殊情况外,不采用检验检测的方式。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九条 被抽取参与双随机抽查的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规范对被抽取对象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抽查事项使用填写对应的《双随机卫生计生监督检查表》,采用《现场笔录》中书写“现场检查情况详见《**双随机卫生计生监督检查表》”的形式制作监督文书。
对于现场检查中应当及时取证的证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程序要求进行取证。
第十条 双随机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需要当场对检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立即通知有管辖权限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并主动提供掌握的违法线索、证据等,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双随机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需要整改,并且适用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当次双随机检查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掌握的证据移交有管辖权限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并做好证据移交记录。
第十二条 双随机检查人员应当在当次双随机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深圳市卫生计生监督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将检查内容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章 后续监管
第十三条 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双随机检查人员移交的证据,并做好证据接收记录。
第十四条 具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收到双随机检查人员移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具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在进行后续调查处理时,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通过政务网站、报刊或者新兴移动传媒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双随机抽查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科室或者专人负责双随机抽查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双随机抽查信息重点公开下列内容:
(一)检查对象的名称、地址等;
(二)检查人员的姓名、所属单位等;
(三)现场检查的时间;
(四)现场检查的结果。
第六章 责任与考核
第十九条 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权机关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不参与或者不按要求进行双随机抽查或者执行现场检查的;
(二)徇私舞弊、包庇他人的;
(三)对双随机抽查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通报全市卫生计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情况。
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工作的情况纳入对其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