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卫计中医〔2018〕51号
市医管中心,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直属各单位,市中医药学会,社会办各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医药法》《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决定》精神,做好我市新一轮市级中医重点专科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方案(2019-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计生委
2018年7月11日
(市中医药学会联系人:李忠新,电话:882975,地址:福田区福华路1号市中医院内4栋204;市卫生计生委中医处联系人:谢增军,电话:88113731)
深圳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评审管理工作方案(2019-2023年)
为进一步发挥我市中医专科在中医药发展的引领作用,建成一批中医特色优势明显、医教研综合能力较高,在医疗质量管理等方面示范带头作用明显、社会认可度高的中医重点专科,我委根据《中医药法》《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要求(2013版)》《广东省高水平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等精神,以国家中医临床重点专科、省高水平中医重点专科为目标,启动新一轮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工作。为确保项目评审与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 申报范围
本方案所指市中医重点专科是市医学重点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和中医特色专科(专病)两大类。
深圳市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可申报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二、评审原则和管理机制
(一)市卫生计生委对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选优推新、兼顾基层的原则。
(二)市卫生计生委对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监测、定期评估、优奖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建设项目数量
本次评审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控制在70项以内,具体数量将根据申报情况及我市中医专科发展需要确定。推荐名额共100项,分配见附件2。
四、评审组织及职责
我委委托深圳市中医药学会具体负责本次深圳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审相关工作。
(一)成立市评审小组及办公室(名单见附件1)。
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成立“深圳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审核工作。
市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设在市中医药学会,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二)成立市专家组。
市评审办从市内外品德高尚、客观公正、熟悉中医专科建设与管理的中医药专家中,遴选组成市中医重点专科评审专家组(简称“市专家组”)。市专家组由若干专业组组成。市专家组按照相关的评审细则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评审。
五、申报条件
(一)中医临床重点专科。
1.基本条件。
(1)专科所在单位为我市社保定点的三级以上医院,原则上须开业满3年以上。
(2)专科名称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的规范。
(3)专科所在科室为市属医院院内或区级重点专科、独立核算并开展医疗服务满3年以上;近3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伤害事件或医疗事故。
(4)学科带头人57岁以下(截止申报之日),并为本单位全职在岗人员(不得兼任其他项目学科带头人);每周能亲自出专科门诊3个半天及主持业务查房1次以上;近3年未发生违法事件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专科所在单位信息管理系统能满足中医相关信息资料(含电子病历和中医病案首页等)填报要求。
2.专业条件。
(1)专科的中医学术思想、临床诊疗技术、服务能力水平、中药制剂、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达到本市同类专科领先水平。
(2)专科有独特的中医药学术观点或结合现代科学技术形成独特的临床诊疗技术或诊疗方法方案,并经临床验证实用、安全、有效,且被不少于5个以上医疗机构运用,或成为专家共识并在专业学会上发布或被行业指南(标准)采用。
专科为本院乃至全市本专科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每年至少3次以上受邀为同级其他单位提供会诊服务。
专科牵头研制本专科的院内中药制剂1种以上,或参与研制院内中药制剂2种以上,并在本专科临床使用有效。
专科近3年每年有牵头的市级以上立项中医药科研1项以上,或3年内获得与本专科相关的市级以上中医药成果奖。
(3)专科在本市及周边地区有较大影响力和明显中医特色或优势。
区域外慕名前往就诊或市内外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占比≥20%;每年接收培养本专科进修生2名以上;专科优势病种≥3种;优势病种(住院和门诊病人)中医综合治疗率≥60%。
(4)同时具备提供门诊和住院诊疗服务条件。
专科门诊诊室≥2间,每间诊室面积≥15平方米(以下涉及诊室的,其面积除特别标明要求外,均与此相同),同时有独立运作的专科病房、专科床位≥45张,每床建筑面积≥45平方米、使用面积≥6平方米,近3年病床使用率≥85%。
(5)专科团队主要人员。
学科带头人在本专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引领地位。
学科带头人为本单位专科全职在岗人员并任职≥3年、正高级中医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为通过系统学习中医并通过国家执业医师(中西医结合)资格考试、或参加过本科以上中医学历教育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资质,或有历史渊源通过跟师传承学习中医,并通过省中医药局组织的出师资格考核、现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临床类别医师正高职称(简称为“取得中医相关资质证书的临床类别医师正高职称”。以下涉及临床类别医师、现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专科学科带头人条件表述相同)。
学科带头人同时应为中医药研究生导师或为市级以上师承指导老师或为本市市级以上名中医;应为本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中医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国家级专业委员会常委。
专科有指定至少1名全职在岗高级中医临床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后备学科带头人。
专科至少有1名中医护理专业毕业或经过系统学习中医、取得相应证书,并经本专业相应专科培训的护理副高级职称人员。
(6)医院其他临床及医技、药剂等部门能专科发展提供多学科协同支撑。
(7)原已是我市中医特色专科、且2016年、2017年专科督导评估成绩均为B级以上的可优先申报。
(二)中医特色专科(专病)。
1.基本条件。
(1) 专科(专病)所在单位为我市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须开业满3年以上。
(2)专科(专病)名称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的规范。
(3)专科(专病)所在科室开展医疗服务满3年以上;近3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伤害事件或医疗事故。
(4)学科带头人57岁以下(截止申报之日),并为本单位全职在岗人员(不得兼任其他项目学科带头人);每周能亲自出专科门诊3个半天及主持业务查房1次以上;仅提供门诊服务的,学科带头人需亲自出专科门诊5个半天以上。近3年未发生违法事件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专科(专病)所在单位信息管理系统能满足中医相关信息资料(含电子病历和中医病案首页等)填报要求。
(6)社会办中医诊所、门诊部申报的,学科带头人如有明确学术源流传承两代以上(有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等机关佐证材料证明其祖辈、父辈从事相应中医专科专病诊疗活动,且疗效确切)的执业中医师,专科特色优势明显、在深行医10年以上并在申报单位任职3年以上、每周至少坐诊5个半天以上的,可为中级中医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
2.专业条件。
(1)专科的中医学术思想、临床诊疗技术、专科中药制剂等达到本市同类专业先进水平, 对专科3个以上病种的临床诊断、治疗技术有独特见解和方法;或在本专科某一病种的中医学术思想有一定见解、有独特治疗技术或方药,形成辨证论治与专病专方专药的有机结合。
有完整的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已在本科室优势病种和本单位中得到有效应用,也在其他医疗机构中得到推广应用。
有本专科人员牵头或参与研制的院内专科中药制剂1种以上并能在本专科临床上有效使用。
(2)专科团队有一定的临床科研能力,在本市或所在区域有较大影响力和中医特色优势。
近3年内有本专科人员牵头的市级以上中医药科研立项课题1项以上、或每年有本专科人员参与的本专业市级以上中医药科研立项1项以上。
本专科人员牵头或参与本专业诊疗标准、指南制定并形成专家共识或在专业学会上发布或被行业指南(标准)采用。
(3)具备提供中医专科(专病)门诊或和住院的诊疗服务条件。
专科门诊诊室1间以上,同时有独立运作的专科病房,床位≥25张(专病≥10张),近3年专科病床使用率在≥85%。
仅提供门诊服务的,专科医师≥5名(专病3名)以上(其中副高级中医药临床专业技术职称3名(专病2名)以上)、诊室须3间以上。
(4)专科团队主要人员。
学科带头人在本专科具有一定的学术引领地位。
学科带头人应为专科全职在编人员并任职≥3年,具有正高级中医药临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是取得中医相关资质证书的临床类别医师正高职称。
学科带头人是三级医院的,应同时为中医药研究生导师或为市级以上师承指导老师或为市优秀中医;为本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中医药专业委员会常委以上,或为本市中医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
有指定3名(专病2名)以上中级中医临床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技术骨干。
本专科至少有1名中医护理专业毕业或经过系统学习中医、取得相应证书的中级职称护理骨干。
六、评审细则
评审细则见附件5-8。
七、评审程序
(一)发布评审通知。
市卫生计生委向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社会办医院、市中医药类社会组织等下发评审工作通知并挂市卫生计生委等网站。
(二)单位推荐申报。
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按以下程序开展内部评审选拔推荐工作,严格按照申报条件选拔推荐申报专科。
1.科室申报。由学科带头人(或科室负责人)在自查自评基础上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一个临床科室只能选择申报一个中医临床重点专科或特色专科建设项目;学科带头人不得兼任其他项目学科带头人。
2.资料审核。各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3.专家评审。各单位组建评选专家组对符合评审条件的专科申报者进行评审,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4.单位上报。单位对拟推荐上报的专科在本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在拟推荐《深圳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或《深圳市中医重点专科(中医护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4)上签署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推荐。
市卫生计生委、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照评审条件及推荐名额对所属单位上报的推荐专科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确定拟推荐专科,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在拟推荐《深圳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表》或《深圳市中医重点专科(中医护理)项目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上报市评审办。
市卫生计生委、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单位专科(含辖区社会办诊所、门诊部、中医馆等机构)推荐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委直属单位及社会办医院所属专科推荐工作。
(四)市级审查、评审。
1.审查汇总。市评审办组织专家对各主管部门上报推荐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查汇总。如发现数据、佐证资料有虚报、造假等行为的,将退回该单位所有申报资料,并暂停该单位本次申报资格。
2.专家评审。市评审办先组织学会专业评价后再组织专家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专科进行评审,对专科学科带头人及其技术骨干等主要人员的学术地位、中医特色、影响力以及专科在全市的总体业务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名。
3.组织审定。市评审办将评审结果报市评审小组审核后,报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对申报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落选的项目,将根据其评审结果、既往工作基础(含年度评估结果等)与其他申报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
(五)结果公示。
市评审办将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审定的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间收集到的问题,尤其是个人实名提出异议的,由市评审办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报市评审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
八、评审日程安排
(一)成立市评审小组及评审办(2018年4月30日前)。
(二)市评审办制订《深圳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9-2023年)》(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2018年6月20日前)。
(三)市评审办根据反馈意见修订《深圳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方案(2019-2023年)》,形成送审稿报市评审小组审核(2018年7月10日前)。
(四)市评审办根据市评审小组意见完善《深圳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方案(2019-2023年)》,报市卫生计生委印发(2018年7月13日前)。
(五)市卫生计生委、市医管中心,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完成遴选(8月10日),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各部门在进行公示的同时(8月10日前)将推荐材料和推荐项目一览表(电子版)报市评审办。书面推荐资料一式6份于公示结束后报市评审办(2018年8月17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六)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进行核查和评审(2018年9月17日前)。
(1)市评审办提前2-3天确定并通知评审专家组专家。
(2)组织专家组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查、答辩评审。
(七)市评审办将专家组评审结果汇总,报市评审小组审核(2018年9月20日前)。
(八)市评审小组审核的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名单报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审定(2018年9月25日前)。
(九)市评审办将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审定的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2018年9月30日前)。
九、建设标准与周期
市卫生计生委将最终确定的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名单公布,授予“深圳市中医临床重点专科(2019-2023年)”或“深圳市中医特色专科(2019-2023年)”名称,按照《深圳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细则及验收标准》(另发文)进行建设,建设周期为5年(2019-2023)。
十、建设经费及管理
(一)建设周期内,市卫生计生委每年上半年根据市评审办上年度督查评估结果,给予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经费资助。各市中医重点专科所在单位应匹配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经费,并给予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
(二)建设经费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使用绩效申报制、资助经费与建设绩效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每个建设项目须提交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三)各单位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按预算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专项经费。
(四)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资助经费由专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项目所在单位应制定经费内部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做到依法依规、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确保经费规范和合理使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达到建设目标。
十一、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工作,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申报项目评审推荐工作。有关单位请按市评审办的具体安排,积极配合并抽调人员参与评审工作。具体时间和安排由市评审办另行通知。
评审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禁拉票舞弊、弄虚作假、谎报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有上述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整体申报资格。
(二)建设项目确定后,各级主管部门及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应按照本方案及《深圳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细则及验收标准》(另发文)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应加强对项目的经费使用、专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三)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每年9月底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评审办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进展(含经费使用)情况和阶段性成果、需要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相关问题等。
建设周期我委将委托第三方专业组织或机构在每年9-10月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年度督导评估,将结果进行通报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经费的依据,对未达到项目建设要求,年度计划执行不力,工作推进及经费使用缓慢的单位责令其整改,由主管部门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并提交情况报告。
(四)建设周期满后,我委组织专家按照《深圳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实施细则及验收标准》(另发文)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公布通过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确定为“深圳市中医重点专科”。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再给予经费资助;一年后仍未通过评估验收的,取消其建设项目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深圳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