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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8-05-11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卫计规〔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加强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卫人规〔2013〕)6号)同时废止。

  市卫生计生委  

  2018年5月9日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根据《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办理录(聘)用、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

  (三)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依法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理部门予以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已依法接受处理且接受处理已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制年限的。

  第四条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主要包括男女双方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子女信息、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及接受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 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

  (二)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页;符合下列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相应的户口页:

  1.配偶、子女为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提交其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配偶、子女死亡的,提交其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3.因婚姻变动抚养权不在现家庭的子女,提交可以体现抚养关系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4.子女尚未办理出生入户登记的,提交其出生医学证明。

  (三)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或者有离婚史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五)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准予再生育证明;

  (六)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属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其他特殊情形的,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情况证明;

  (七)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同时提交另一方的相关材料;

  (八)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仅需按要求提交本条第(一)(二)(三)(七)项材料以及本孕次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准予再生育证明;

  (九)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六条 本市户籍人员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办理,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由其现居住地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因生育保险确认手续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可以将该事项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

  第七条 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办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机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办理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办理机构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八条 办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等渠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无误且申请人符合《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条件的,办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材料不符合实际情况、申请人不符合《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条件或者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办理机构出具不予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情况复杂的,经办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延长办理期限至15个工作日,延长办理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为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而出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仅对本孕次有效。

  第十条 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后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办理条件、提交材料与事实不符或者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证明出具机构撤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出具关于撤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并依法予以处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将其信息录入“计划生育证明问题名单库”,自录入名单库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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