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三十八条市政府设立12345公开电话为全市统一的控烟投诉电话。有关部门接到投诉的,应当受理。对实名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条例第十五条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控烟职责,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对被投诉的禁止吸烟场所进行调查、核实...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